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考虑到某些行业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某些货物的适用税率作了适当调整。
(一)征收率:6%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下列货物,可选择照简易办法依6%计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纳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I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征收率:4%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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