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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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7月22日国税函[1999]5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未纳入损益核算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就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请示》(桂地税报[1999]34号)收悉。关于银行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
1999年7月22日 国税函[1999]5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
商业银行未纳入损益核算的贷款应收
未收利息是否就地缴纳
营业税的问题请示》(桂地税报[1999]34号)收悉。关于
银行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发出的《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调
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二条
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
天”。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当期损益但实际未纳入损益的应收
未收利息,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其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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