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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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493号【发布日期】2006-05-24【生效日期】2006-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新疆维吾尔
【发布单位】国家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493号
【发布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2006-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
地税发〔2005〕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
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
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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