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承受原企业土地是否征收契税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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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我想问一下,我是一个公司,我因为业务需要在其他地区分立了另外一个公司,请问分立出来的这个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
问题:我想问一下,我是一个公司,我因为业务需要在其他地区分立了另外一个公司,请问分立出来的这个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提示: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41号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企业是属于上述情况,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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