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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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38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此复。国家税务总局199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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