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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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55号【发布日期】1997-04-10【生效日期】1997-04-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国税发[1997]55号)北京、天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55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国税发[1997]55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做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继续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十几年来,各地为搞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做了大量工作,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也对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农村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贫困农户温饱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农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总结经验,继续做好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保证把党的关怀送到贫困农户的手中。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把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贫困地区的农户收入是有差别的,在减免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政策,区别情况,该减的减、该免的免、把工作做细做好,既要反对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律按地区减免的错误做法,也要反对一定减免几年的简单做法,要保证政策的严肃性。

 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减免。凡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向当地农税征收机关提出农业税减免申请,由农税征收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减征和免征的税额,应在征收前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尽量避免交税后再退库;经批准退库的减免税款,必须退还给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年终要将减免情况随同农业税收决算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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