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和兼营牧业生产的农牧户;
(二)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国有农牧场(含劳改系统农牧场、种畜场、奶牛场);
(三)有牧业收入的企业、事业位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寺庙等其他单位和个人。
下例牲畜征收牧业税: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牛;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计税牲畜头数以核定的上年未应税牲畜实际存栏数为准。计征税金额如下: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每头(峰、匹)按4元计征;牛每头按3元计征;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每只按1元计征。
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牲畜损失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征收机关核实后,可酌情减征或免征牧业税。牧业税减免情况,由各级征收机关逐级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机关可从牧业税实征税额中提取10%的征收经费,用于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机关的纳税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税款。不按期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纳税人必须按本办法交纳牧业税款,如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者,征收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有违法、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