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答:根据文件京财税[2009]77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