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出口退(免)税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其它特定退(免)税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进出口经营权或其它特定退(免)税业务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证件。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补正并重新申报。
(三)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的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及时将企业的有关退税登记资料录入退税审核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