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政策鼓励外贸出口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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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府〔2004〕29号关于落实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政策鼓励外贸出口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是出口退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其基本原则有: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
河府〔2004〕29号

关于落实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政策鼓励外贸出口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是出口退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其基本原则有: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主要内容包括:适当降低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与当地共同负担出口退(免)税体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累计欠退(免)税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次改革对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给我市地方财政收支带来较大影响。为确保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政策有效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我市经济加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出口企业延长其出口产品在我市的产业链,增加在本地的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量,特别是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在本地加工出口,在本地征税,提升出口产品增值率,增加出口产品的地方财政效益。
二、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中央和省计算出口退税基数的办法,核定市直、各县区退税基数,今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25%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本市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我市外贸流通企业组织收购本市生产的出口产品,并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25%退税。
三、采取措施促进外贸出口增长
(一)凡符合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其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二)凡符合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1〕82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超基数的应退税额地方负担部分,视各地年度出口增长及实际负担退税超基数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即按省财政分配的出口退税专项奖励资金,对各地实行按比例分配奖励。
(四)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可按中央、省财政的规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五)以2004年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出口实绩且以收汇为准,实行一般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按每出口一美元财政补贴0.03元人民币,该政策执行一年。
(六)凡符合《广东省反倾销应诉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粤财外〔2003〕39号)规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出口企业,按省分配资金予以支持。
(七)按照《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3〕38号)规定,大力资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向型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外向型民营企业在广交会、高交会等大型出口商品展览会的摊位分配,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的分配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八)凡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的流通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以扩大外贸出口。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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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体制改革,当时被迫买断工龄,请问国家对我们这类人有没有新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何时落实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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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有民事案件的问题吗,具体描述
你好,你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说一下你的详细情况,我可以给你提供正确的解决办法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律师解决
你好,可以详细描述案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后进行调节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也可以法院起诉对方,有没有相关证据的
你好,是有什么法律纠纷的问题吗,进行协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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