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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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号:财税[2005]57号标题: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颁布日期:2005年3月28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各
文 号: 财税[2005]57号
标 题: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
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
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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