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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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号:财税[2005]67号标题: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颁布日期:2005年4月22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各
文 号: 财税[2005]67号
标 题: 关于铁合金取消
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200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
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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