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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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号:财税[2004]224号标题: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颁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各
文 号: 财税[2004]224号
标 题: 关于取消未锻轧镍
出口退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
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
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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