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拖欠退税的解决之道

更新时间:2012-12-27 0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从根源入手彻底解决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进出口平衡原则,只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做其他安排,全部用于安排出口退税,就可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这个办法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但是增值税按毛收入分配的体制依然没有改变,财政支出按毛收入增长的压力依然沉重,

  一、从根源入手彻底解决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按进出口平衡原则,只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做其他安排,全部用于安排 出口退税 ,就可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这个办法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但是增值税按毛收入分配的体制依然没有改变,财政支出按毛收入增长的压力依然沉重,财政隐患依然存在。而且,如果征收的进口增值税款小于出口应退税款,或进出口贸易出现大量逆差,出口欠退税问题还会再次出现。这个办法也没有解决根子问题。

  既然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根源是增值税的分配体制,那就应该从问题的根源入手,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分配体制,建立一个既有利于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财政的正常运转,同时又能体现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 出口退税 的新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财政一劳永逸地摆脱 出口退税 问题的困扰。

  二、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一是对今年的出口退税缺口,要想办法寻找资金,尽可能地补足缺口,尽量少发生新的欠退税;

  二是对已经发生的陈欠,要控制数额,逐年消化;

  三是建立新的机制,确保以后年度不再发生新的欠退税。具体思路如下:

  1、力争今年不增加或少增加新欠退税

  第一,将今年中央税收超收部分(包括进口税收和国内税收)尽量用于增加出口退税指标,以解决指标的缺口。

  第二,中央财政在增加退税指标后,如仍不足,可向地方(主要是东南沿海)讲明情况,今年从地方分成比例中扣下2个或3个百分点,专门用于当地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政府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2、逐年消化陈欠

  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累计欠税,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中央财政不可能立即全部解决,只能根据财力逐年消化。但对出口企业而言,背负着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包袱沉重,不宜久拖,越早解决越好。可考虑将目前企业欠银行、财政又欠企业的现状,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将企业

  从债务链中脱离出来。即在对陈欠经过审查认定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不直接划拨退税资金;同时,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抵顶出口企业相应数额的贷款,同时等额转为对中央财政的贷款;企业也依此注销欠退税,同时等额减少银行的贷款余额。这样,陈欠并不增加,只是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但彻底解决了欠退税对企业的负担问题,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中央财政在3-5年内逐年用新增财力的一部分归还银行的本息即可。如今年财政难以补充更多的退税资金,仍要发生欠退税,亦可采取这个办法。[page]

  三、改革增值税分配体制,取消预算对退税的指标管理,不再发生新欠退税

  增值税是为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现代商业流通的需要而产生的,国际上增值税国家(地区)多数都将增值税定为中央税。只有我国和德国将增值税定为共享税,但在实际运行中又存在很大区别:

  一是我国是坐地分成,而德国是收上来之后全国统一分配;

  二是我国是按毛收入分配,德国是按实收入分配。

  有人认为,还有第三点不同,即德国是增值税“大共享”(包括进口增值税),而我国是“小共享”。其实也完全由中央负担,按照进出口平衡的原则,我国增值税共享在实质上也是“大共享”。

  德国模式的特点是,增值税收入在法律上是共享税,在具体操作上是中央税,使其有效地避开了我国增值税“坐地分成”分配体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借鉴的。

  就我国而言,增值税是主体税种,是个大税,如全部作为中央税,体质变动过大,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并不现实。而且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事权未定,也难以做到按因素法对地方进行分配。因此,可参照德国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先进行过渡性改革。可以有如下措施:

  1、将进口增值税也纳入共享范围;对国税局下达收入任务时也要改虚收为实

  收(即扣除出口退税等虚收因素之后的数额);取消出口退税预算指标管理,发生多少退多少,对“免抵”税额也不再调库。

  2、不再实行“坐地分成”的办法,将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与进口环节取得的增值税都先入中央金库,在扣除出口退税等虚收因素后,在实收的基础上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配。分配比例可通过具体算账再行确定。对超基数收入部分不在搞1:0.3的地方超收分成。

  3、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时,可按已确定的分配比例,先进行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一块归中央,另一块归地方,然后再求出各地区实现的增值税收入(如是毛收入则扣除出口退税等虚收因素)占国内增值税收入(实收数)的比例,再按此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对分配中出现的畸高或畸低的个别情况,还可再进行地区之间的横向调剂,待以后条件成熟了再过渡到因素法分配。

  增值税分配体制经过上述改革后,其好处是:

  第一,对出口退税不再实行预算指标管理,而是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多少退多少,今后不会再出现新的欠退税问题;

  第二,与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相比,变动并不太大,只是将进口增值税纳入了共享盘子,但出口退税同时也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二者相抵,不影响总的财力,但却理顺了分配关系;[page]

  第三,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体制存在的按毛收入下达税收任务、按毛收入分配、按毛收入增加硬性支出的弊端,去掉了财政隐患。在实行之初,有可能在税收收入数字上体现为增幅降低,但却使收入变虚为实,既保证了财政可支配的收入,又有利于减轻财政的支出压力;

  第四,这样做既解决了出口欠退税问题,同时对出口、对经济发展、对财政又均无损害。

  有观点认为,仅仅为了解决一个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对体制进行调整,大费周折,不值得。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从长远看,对分配体制的改革迟早是要进行的,

  一是这一分配体制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造成很大困难,如继续维持下去对经济发展、对财政均无益处;

  二是我国还要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增值税的转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会造成减收,另一方面必将会形成大量的增值税收入由地方向中央转移,而且这种减收和转移在各地区间是不均衡的,现行的分配体制必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所以,在增值税转型之前进行分配体制的改革,也为今后的增值税顺利转型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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