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12-2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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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主要涉及到偷税罪与抗税罪。本罪与偷税罪的主要区别(1)偷税罪的关键是向税务机关隐匿应纳税款的数额。其行为人通过隐匿事实,伪造帐册等手段,给税务人员造成其收入少、规模小等假象,不知其实际应纳税额。而本罪的关键是向税务机关隐瞒缴纳税款
本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主要涉及到偷税罪与抗税罪。
本罪与偷税罪的主要区别
(1)偷税罪的关键是向税务机关隐匿应纳税款的数额。其行为人通过隐匿事实,伪造帐册等手段,给税务人员造成其收入少、规模小等假象,不知其实际应纳税额。而本罪的关键是向税务机关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2)二罪的主体不相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欠税人(欠税已为税务机关明知),也就是说该罪之构成必以实际欠税为前提,偷税罪的主体则指一般纳税义务人,不以欠税为条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之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手段。《刑法》将抗税罪的行为方式限定于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上,是否具备这一点,成为能否构成抗税罪的必要条件。显然,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不需要以暴力或威肋为构成要件的,如果欠税人在逃避追缴欠税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的,则依具体情节,考虑是否以抗税或其它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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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