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罪------从一起网上泄密案说起

更新时间:2012-12-27 01: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犯罪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计算机犯罪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应当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也就是计算机开始推广应用之时,首先是在军事领域,然后逐步发展到工程、科学、金融、商业等民用领域。不过这仅仅是一种猜测,有案可查的计算机犯罪是发生在1958年美国的硅谷,一位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的方法在银行存款利息余额上做了手脚,但此案一直到1966年才被调查发现,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由此可见非同一般。

隨 着社会日益信息化,信息日益社会化,人类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已成蔓延猖獗之势。近年来,网上泄密案尤 其严重,泄密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泄密危害后果较之传统泄密案件要严重得的多。下面我们从一起网上泄密案件说起,并由此引发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郭健,男,1972年2月22日生,四川隆昌人,1992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师,参加了我国“歼十”战斗机的设计工作,并先后两次被公派出国培训。后因长期旷工被研究所于1998年7月开除。此前,郭健曾擅自离开单位到成都四方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并担任了该公司主办的“威震四方”论坛版主。1999年5月7日零时34分37秒,为了向网友显示其掌握的“歼十”战斗机的专业技术水准,在家通过169拨号上网在线编写了关于“歼十”战斗机的技术性能方面的泄密文章。1999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成功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1999年10月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健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侦查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子公告板BBS泄密的案件。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计算机犯罪

侦破此案的关鍵在于追查密源。按照信息传播原理,一条信息的传递必然包含三个要素,即信源、信道和信宿,利用互联网传播涉密信息也同样如此。利用IP地址侦控软件,可以由信宿查出信源以及信息传递的路由。

三、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手段

利用计算机管理国家秘密,一般是将秘密信息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或者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上,泄密隐患主要在涉密信息的静态存贮和动态传递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手段。

1、在网络通信系统中泄露国家秘密,如利用E-MAIL系统或IP电话,将自己管理或掌握的涉密信息传递给他人或同时发送给多个用户,涉密信息该加密传输的而未加密传输,造成泄密隐患。

2、在网络社区中泄露国家秘密。在虚拟的网络社区中,如BBS、网上聊天系统,可以使素未谋面,远隔千山万水的人相互沟通、分享信息。那些管理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出于显示个人的优越地位的目的,不惜在网络社区中泄露国家秘密,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3、违反有关保密制度,复制、散发光盘或磁盘泄露国家秘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可以复制到光电存储介质上,而且可以多次大量复制,隨意存放散发这些涉密载体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4、电磁波被截收泄露国家秘密。计算机显示器存在不同程度的电磁波辐射,在一定的距离范围内,借助一定的信号捕捉、复原设备,计算机显示器上的图文信息可以被重新显示出来。在没有防电磁辐射的安全措施下,操作涉密计算机时,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四、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点

1、隐蔽性强,危害行为不易被查证。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便利了行为人泄露国家秘密,

如利用电子邮件可瞬间将涉密信息发出,使用匿名邮件系统,可不隐含行为人的标识,行为更为隐蔽。如果行为人进而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记录,销毁电子证据,危害行为查证会更加困难。在网络社区中,行为人的身份往往是虚拟的,(如GUN枪王、SNAKE小龙),网络地址有时难以查找,甚至行为人使用伪装的IP地址。通过复制、散发磁盘、光盘和电磁波辐射方式泄露国家秘密,都是利用正常管理操作行为实施的,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page]

2、泄露的国家秘密扩散速度快、范围广。由于因特网的互联互通,信息地球已变成小小的村落,一条信息可以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国家传递到另一个国家。在本案中,关于“歼十”战斗机的技术秘密,从5月7日实施作案行为到5月19日案发,短13天的时间,经过对国内站点的搜索,泄密范围已波及大半个中国,北到沈阳,南到深圳。

3、 危害后果比较严重。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一般不易被发现,但发现了后果就不一般。一般而言,泄密时间越早,发现的越晚,扩散的范围就越广,后果就 越严重,加之网络用户的身份非常复杂,已泄露的国家秘密信息可能被境内外的敌对势力、间谍分子所获得,从而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五、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一个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罪呢?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四个方面构成,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计算机犯罪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归入渎职罪类罪名下的根本原因。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本罪不具有渎职的性质,只是出于简化条文的目的,将两类人员规定在一起。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将本罪细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个罪名。

3、 客体。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的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无论泄露哪个等级国家秘密,均可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泄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故意地,也可以是过失地;可以是秘密地,也可以是公开地;可以是口头地,也可以是书面地;可以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等方式,也可以用计算机网络泄露。

除以上四个方面以外,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从刑法理论联系司法实践分析,可以根据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密级、泄露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危害后果、动机目的及行为人泄密前后的表现情况作出判断。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泄密行为情节是否严重。若密级很低,数量较少,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在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时,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泄露国家机关计算机系统的口令、密码,是否构成本罪呢?

国家机关的计算机系统的密码、口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泄露密码、口令的计算机系统没有存贮国家秘密信息,此时的密码、口令不是国家秘密。

(2)、如果泄露密码、口令的计算机系统存贮了国家秘密信息,此时的密码、口令应视为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则不以犯罪论处;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3)、如果泄露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密码、口令,目的是为了使不该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属于情节严重行为,既便国家秘密未被获取,仍应按罪处罚。

(4)、如果行为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密码、口令泄露给他人,与他人合伙利用此密码、口令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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