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反映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既免税,又退税
既免税,又退税,是指原来征过的税给予退税,原来未征过的税,给予免税。它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况。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凡经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会计上作销售实现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特准退税、免税
下列企业,不论有无出口经营权,均可在货物出口后,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免税,但不退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缴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产制的货物出口不有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出口均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缴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要照章纳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出口,不办理退税。
(二)既不退税,也不免税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既不退税,也不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page]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不退税是指不退还出口货物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销售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在生产缴纳的消费税;不免税是指不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内销还是外销,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出口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货物,考虑其占我国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因素、特准予扣除进项税额或退税。
出口的机械手表(含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货物,除国家指定的出口企业可以退税外,其他非指定的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