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须填制《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纳税人存款

  税务人员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其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上报,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

  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在验明将要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用“XX地方税务局封条”封存,一般指定被执行对象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由税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实施查封的税务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启封。

  税务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在验明将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置于税务机关控制之下并代为妥善保管。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的《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page]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查封、扣押保全措施应注意:

  ①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②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④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⑤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变)卖,以拍(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变)卖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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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终止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1)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冻结纳税人的存款。?[page]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同时向之前发出过《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的有关机关发出《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通知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

  (三)采取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需要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对象的帐户上扣缴税款、滞纳金。

  执行完毕,税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税凭证、《扣缴税款通知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对存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拍卖或者变卖

  (1)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对象,税务人员按税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程序实施。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转入下一步。[page]

  (2)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对于扣押的零散商品、货物,可集中拍(变)卖,价格可由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

  (3)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并根据征管部门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派员到场,他们是扣押、查封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退还余额或追缴不足?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对象。对拍卖或变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当全额退还;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对象在税收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提出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名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经过复议程序,但对复议决定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申请的提出又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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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但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程:

  1、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由税务人员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2、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至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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