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稽查执法的范围、职责、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一)稽查执法的范围:根据各地实际稽查执法范围公开。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一、稽查执法的范围、职责、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

  ??(一)稽查执法的范围:根据各地实际稽查执法范围公开。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稽查执法的职责:省国税局稽查局以系统业务管理为主并具有直接办案职能;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各级稽查局依照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立的分工制约的原则,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机构。

  ??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当前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 第273号)规定,个体户的日常检查由个体税收管理科、税务所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检查,稽查局现有力量不足的地方,也可以由征管分局实施。日常检查的程序、文书等由稽查局负责指导,日常检查的成果归口稽查局汇总编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稽查执法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等

  ??(四)稽查执法的程序:1.稽查选案。2.实施检查。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3.稽查审理。4.作出税务处理决定。5.处理决定执行。

  ??(五)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

  ??1.各级稽查局在办案过程中要排除干扰,依法办案,严格按程序办事。重大案件必须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不能个人说了算。所有稽查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总局“十五不准”和省局“十条规定”,不准接受纳税人的请吃(含工作餐)、礼物、娱乐等,检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中午由于往返不便一律吃工作餐,可以采取适当补贴和报销工作餐的办法解决。

  ??

  ??二、税务检查有关规定

  ??(一)税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的权利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page]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8.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9.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二)税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的义务

  ??1.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行使查询账户或储蓄存款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三)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的权利[page]

  ??1.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2.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4.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5.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6.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7.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

  ??9.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10.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1.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age]

  ??13.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四)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2.如实反映情况。

  ??3.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要求应公开的重大案件的查办结果(见公开栏)

  ??

  ??三、税收保全措施

  ??(一)税收保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已经取得税务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二是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临时从事经营的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收保全内容: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新《征管法》第37条、38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时,由于发生在纳税期之前,标的范围只包括应纳税款,不包括滞纳金;二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时,标的范围应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四)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手段: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page]

  ??(五)税收保全程序:

  ??1.一般程序:(1)税务机关只要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如果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3)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如果纳税人在上述第一道程序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5)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有两种:(1)一种是《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程序。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可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只需有两名以上依法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即可;核定后,责令纳税人缴纳,如果不缴纳,就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不必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另一种是《征管法》第55条规定的程序。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保全措施。

  ??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强制执行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page]

  ??(二)强制执行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3.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三)强制执行内容:

  ??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其中,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手段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五)强制执行程序

  ??1.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第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简易程序。根据新《征管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page]

  ??2.罚款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定

  ??根据新《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五、税务违章举报奖励基金管理

  ??(一)举报奖励的条件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2)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3)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4)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5)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6)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8)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举报奖励的标准

  ??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金的领取程序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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