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代理业。代理业的营业额,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代办费、介绍费等。
2.旅店业。旅店业的营业额,指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各种收入。如某一宾馆在一个纳税期内,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其中客房收入10万元,游艺项目收入20万元,销售商品收入20万元,则这10万元的客房收入即为该宾馆旅店业的营业额。
3.饮食业。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为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旅游企业在境内改团接待的业务,可比照境外规定予以扣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旅游企业,本身具备了食、宿、行的设施和功能。在组织游客旅游时,不需为旅客向另外的宾馆、车队支付住宿、饮食、交通费用,而只需购买燃料,烹制食品等。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饮食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不允许进行任何扣除。即,此类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费用。
5.广告业。广告业的营业额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税种、税目计缴税款。
目前,广告业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其营业额为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全额;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如某广告公司1998年10月取得自营广告收入100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20万元,支付其他单位设计及制作费60万元;办理代理业务收取20万元,其中支付广告者的发布费18万元。则该广告公司的计税营业额为122万元(100万元+赞助费20万元+代理收入20万元-发布费18万元)。[page]
6.租赁业。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全额租金收入,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在租赁业中,出租人出租闲房,由承租者投资装修,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供承租人经营,到期归还使用权,不结算租金。该行为实质为有偿的房屋出租,应视同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
7.仓储业。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某物资仓储公司自己有一条专用公路,凡是货主在本公司仓储货物,都要在价外收取过路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应将该项过路费并入主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8.其他服务业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应注意,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如果不符合免征条件,如收费标准超过规定,则该项收费就应该征收营业税,且营业额为收费的全额,不得从中减除规定标准价格的部分。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从事服务业税目业务的企业较多、范围也较广泛,如代理、旅游、饮食、仓储、租赁、广告等。这些企业所执行的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尽一致,如旅游业企业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仓储业中有些企业执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对经营不同税目的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上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较多,没有适用各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下主要分行业介绍对从事服务业企业的稽查方法。
1.对饮食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认真对收款凭证、原始凭证、电脑收款机记录进行审核。企业实行餐后结账的,关键要稽查服务员填开的菜单、登记卡和发票,稽查收款员报送的营业日报表、交款单,并进行核对,从中查找问题。对实行售票就餐的企业(如招待所内采用售票就餐的食堂),主要是弄清印制餐票的数量、种类、餐票的发售和收回,通过稽核,看其营业收入是否准确,有无少计或不记账的情况。对有的未建账、不记账的饮食企业,可以不直接审查营业收入,而是通过审查其支出流水账,将耗用的原材料换算成产品的销售量,并据此推算出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page]
2.对旅店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审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和旅店业专用发票,看其已开具的发票与登记本(或登记单)登记的是否相吻合;已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全额入账,收到的款项是否有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
目前旅店业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源,旅店业主对出租车驾驶员等介绍旅客到其旅店(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旅店等住宿场所)住宿,待旅客办完登记手续后就付给介绍者一定数额的介绍费,在账务处理时,有的企业将支付的介绍费直接冲抵住宿收入,借此偷逃营业税。对规模小、档次低的旅店,有的旅客不需要发票报销,往往不向旅店业主索取住宿发票,店主则将收取的收入不入账。对这类企业,稽查人员应特别认真地核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将登记本(或登记单)上登记的人次、天数与住宿收入相核对。
对经营规模大,档次较高的旅店,其功能除了住宿以外,还从事饮食、桑拿、歌舞厅、理发美容、会议、代理购票、代办长途电话、洗车、停车等项服务。对这类企业的稽查,首先要调查清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如有些项目是承包经营的)、收费标准等;然后对其会计资料进行稽核,看其该收的收入是否已全额入账,已入账的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有无错用税目税率的情况,如将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歌舞厅经营收入并入属于“服务业一旅店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住宿收入征税,达到从低适用税率以少计税款的目的。
3.对旅游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稽查其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和旅客报名表等,看其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有无在收费以外另收餐费、保险费、签证费等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而不按规定计税的情况;稽查其减除项目时,要注意业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有无取得合法凭证。
4.对广告业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审查承揽合同、收款凭证,看其应收的收入是否入账,有无以提供广告为前提,向对方索取货物,而不折算为收入,或以赞助费、联营利润名义入账,从而偷逃税款的情况;稽查企业有无将制作费、劳务费、播放费、信息费以党政机关报刊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义收款,混入免税收入中,从而偷逃税款的情况。
5.对仓储业的稽查。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审核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及企业已开具使用过的收款凭证等,稽查其价外收取的种类款项,如汽车进仓佩带防火罩费、熏蒸虫费、吊机费、延期提货(付款)费、过地磅费、铁路专用线费、搬运费等,是否已按规定记入营业额中并申报纳税。[page]
6.对租赁业的稽查。稽查的重点在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上。一般而言,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偷逃“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的可能性较小,而非其主营业务收入的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往往容易发生取得租赁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目前有租赁收入的企业(或个人)比较多,常见的错误及相应的稽查方法如下:
(1)个人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这是常见的偷税行为之一,也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对个人取得的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通常可采用专项稽查的办法。稽查前,向各驻地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提供出租房记录(目前,公安机关出于房籍管理的要求,对出租用于住宿的,须向派出所申报),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记录逐户审查。对私房出租给企业办厂或办公司的,既可顺查,也可逆查,但应以逆查为主。顺查即直接对出租人进行稽查;逆查即稽查承租企业时,通过审核其以费用形式反映出来的房租支出,利用承租企业开具给出租方的租赁费付款凭证线索,再对出租者进行稽查。
(2)取得的出租收入(如租柜台、出租大型机械)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但不申报纳税,或通过“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逃避纳税。通常可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处收入”和往来账户进行稽查,从中发现问题。
(3)取得的租赁收入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如冲减“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营业成本”等科目,也有的冲减“待摊费用”科目。对该类问题的稽查,要根据不同行业的会计科目,注意稽查相关的账户,如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待摊费用”等科目的稽查;看其各自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无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