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销售产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1)检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销售实现的时间是否相一致
应检查“销货发票”、“产成品出库单”,查清发出商品的时间,从而与“产品销售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对照,看有无不及时结转销售的漏计销售的问题。
(2)检查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是否全部并入销售额内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检查人员应重点检查企业的“销货发票”、“银行收款通知单”和“产品销售明细账”贷方,看三者金额是否一致,有无将“销货发票”金额分解,少计销售收入的问题。
(3)检查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规定并入了销售收入
生产领用包装物,是通过“生产成本”科目核算的,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检查人员应把“销货发票”、“产品销售明细账”、“其他业务收入”账与“包装物——出租包装物”或“包装物”科目明细账相核对,看有无应并入销售,而没有并入销售的问题。尤其是: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逾期没有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容易漏计销售额。
对于包装本企业产品,但采取出租、出借形式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注意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和“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的贷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
(4)检查企业有无漏记、转移销售收入
应检查“生产成本”、“产成品”明细账,看其对应账户,从对应账户中找出问题。若“生产成本”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对应,则很可能是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销售从而不计收入;若“产成品”账户贷方与“原材料”或“应付账款”账户的借方对应,则可能是以货易货或以货直接顶账,漏记销售收入。[page]
(5)检查企业的残次品是否按规定计入销售额
有些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将残次品的成本归完工产品的合格品负担,对外销售时,直接冲减费用。
检查时应注意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或“制造费用”的贷方,看有无这种情况发生。
(6)检查企业有无将产品用于赠送、捐献、广告、社会公益、支付回扣、对外投资、转移产品等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这些行为都应视同销售。检查重点是企业的“产品出库单”、“产成品”账和相对应科目,查其有无出库产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情况。
(7)对销售单价明显偏低时,要核实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8)检查企业自制材料销售,是否并入销售收入
企业自制材料的核算形式多种多样,检查时,应注意其账务处理。
(9)对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时,新产品是否按产品销售处理,收回旧产品是否视同购入存货处理,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1.自制产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检查
检查人员应从“产成品”、“在产品”明细账贷方和“在建工程”明细账借方以及产品出库单查明有无将自制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而未计入销售收入。检查时,可以实物转移入手。
2.产品计税价格的检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计税销售额,其检查方法如下:
(1)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可用:
自用主营业务收入÷当期自产自用产品销售数量≥当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
进行验证,若小于右边,则说明企业少计了销售收入。
(2)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应检查企业成本利润率运用是否正确。
(三)受托加工货物的避税与反避税[page]
(1)其他单位的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应于委托方提货时,按受托方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检查人员应注意检查“加工收入”和“产品销售明细账”加工收入账户,查明委托加工单位名称,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再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相核对,看有无漏记销售额。
(2)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主要材料的委托加工货物的检查,在对委托加工货物进行检查时,应注意,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货物,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的货物,这些货物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货物,而应作为销售自制货物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人员应以检查加工合同、发票、账单和“产品销售明细账”以及“原材料”和“受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与加工用料品种相同的原材料账户为主,看有无把销售自制货物改按加工货物核算而漏计销售额。
(四)对适用税率的避税与反避税
(1)检查有无销售属基本税率的货物,但采用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有无按低税率或按小规模征收率计算销项税
额的;
(3)有无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而不按规定分别进行核算货物的销售额,或虽能提供销售额但按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