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摘要(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
【主要内容】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林业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主要内容】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五、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主要内容】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