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在某些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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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2)对于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
(1)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
(2)对于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以外,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缴二年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上述地区,既响应了国家的经济政策,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又使得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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