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一般不会调整,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另有规定。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资产的性质不同,折旧年限分了五档,最短的3年,最长20年,确实有符合加速扣除条件的情况发生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但是要经过税局批准才可以,不能私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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