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程序

更新时间:2014-10-13 17: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上门申报受理程序(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发送受理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到办税服务厅。(二)办税服务厅各纳税申报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一、上门申报受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发送受理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到办税服务厅。

  (二)办税服务厅各纳税申报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报告表或其他报送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税务登记(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记录不一致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属实的,应及时在电脑上更改,同时将变更依据存档。

  (四)对申报内容进行逻辑审核,主要审核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种税目与电脑记录的税种登记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

  (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签章并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有签章和受理日期的申报资料按规定存档备查。

  (六)受理人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开具税票征收税款,并在当天将其他申报资料(如损益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录入电脑。

  二、电子申报受理程序

  (一)办理电子完税申请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纳税人填写《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及确认,审核项目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税种核定信息、期初未缴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信息、定税清册信息以及申报方式(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省略了填写申请表这个步骤)。

  审核及确认后,签订税务机关、纳税人、纳税人开户银行《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以明确各自在电子完税过程中权利、义务,同时根据《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及《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建立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的对应关系。

  《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中最重要的项目是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代码,开户行号,银行账号,协议书号等。

  (二)税款的电子划缴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报表,申报数据自动通过互联网传送至网上报税数据处理中心。网上报税数据处理中心接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指令后,进行合法性效验并写入纳税人相应申报信息,确定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判断申报表中“本期应补退税额”或“本期实缴税额”是否大于零,如果大于零,网上报税数据处理中心通知银行进行税款自动划缴。根据银行反馈的税款划缴情况,税务机关的网上报税系统结合征管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划缴情况反馈给纳税人。

  三、邮寄申报受理程序

  (一)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二)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局将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邮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三)主管税务分局(所)收到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后,按照“自行上门申报方式”的受理程序受理。

  四、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受理程序

  (一)纳税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市税务代理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照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的《税务事宜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机构超越合同范围或者有税收违反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处理并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代理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的方式申报纳税。

  各类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及报送资料

  一、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应缴纳的地方税费依照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制好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应缴纳的地方税费依照法定税率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制好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1、收支明细表;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安装了税控装置的单位还应报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平时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一般只要求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如期缴纳税款即可,一般不要求报送资料,并可以以缴纳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但是,当其实际收入额或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或者所得额20%的时候,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办理纳税申报,填制《调整应纳税额申请审批表》,补缴税款。对定额征收的非个体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收支明细表。

  四、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解缴税款。

  一、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申报缴库期限。

  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但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人以缴税凭证代替申报,申报期限为征期届满后的15日内。

  三、对临时经营户所发生的应税行为,实行按次申报办法。

  四、领用地税发票实行票控管理的纳税人,实行按次申报,即在办理发票缴销时申报税款。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设置

  (只针对单位纳税人)

  一、营业税:

  1、一般设定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内申报;

  2、对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申报期,季末后15日内申报。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营业税:和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

  2、增值税、消费税:按月申报,次月15日内申报。

  三、资源税:按月申报,次月15日内申报。

  四、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申报,季末后15日内申报;

  2、其他纳税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申报后3日内纳税。

  五、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月或按季(由税务机关核定)申报,月末或季末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年末后15日内预缴最后一个月或季度税款,并在2月15日前办理全年纳税申报,年末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2、清算期间,申报期限无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无论是自行申报的还是代扣代缴的,均在次月7日内申报;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末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年内分次取得所得的,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预缴;全年一次取得所得的,在年末30日内申报入库。年末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末后30日内申报并纳税。

  七、房产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按季申报,在每年3、6、9、12月申报;

  2、按房产租金计算的,按月申报(在无具体规定申报时间的情况下,可设定为和租金营业税同时申报)。

  八、城市房地产税:(只适用于涉外企业)

  1、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按季申报,在每年3、6、9、12月申报;

  2、按房产租金计算的,按月申报(在无具体规定申报时间的情下,可设定为和租金营业税同时申报)。

  九、土地使用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十、印花税:一般无申报期限规定,但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包括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十一、车船使用税:(不适用于涉外企业)

  1、在每年4月15日前一次缴清。税额较大一次缴清有困难的,经报批后可分两次缴纳;

  2、增加的车船,在增加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可设定为次月申报)

  十二、烟叶税:按次申报,收购烟叶起30日内申报。(可设定为次月申报)

  十三、社会养老保险费:按月申报,次月15日内申报。

  十四、工会经费:按月申报,次月15日内申报。

  十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每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前申报。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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