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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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8年6月26日国税发[1998]107号各

  1998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计算方法,按[1994]国税发第089号文第十四条和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五、根据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应当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page]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七、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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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中可以修改扣缴义务人吗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办理。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
**一、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若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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