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帐户,帐产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主动联系冻结的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并了解案件情况,
您好,您可以向其所在平台投诉。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分钟前
您好,工商登记号码可能变更,可尝试寻找其他号码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8分钟前
您好,有权要求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信琅律师
信琅律师
27分钟前
你好,主要看是什么咨询的
杨国丰律师
杨国丰律师
27分钟前
建议咨询委托法律专业建议咨询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办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