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音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贸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做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的均可以。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律师解答动态
主动联系冻结的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并了解案件情况,
您好,您可以向其所在平台投诉。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分钟前
您好,工商登记号码可能变更,可尝试寻找其他号码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8分钟前
您好,有权要求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信琅律师
信琅律师
27分钟前
你好,主要看是什么咨询的
杨国丰律师
杨国丰律师
27分钟前
建议咨询委托法律专业建议咨询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办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