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案件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
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
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
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