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办理部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
申请范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烈属是指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所需材料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孤老人员和烈属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按照所得来源地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下设的基层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基层分局初审后报历城分局统一审批。
办结时限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