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获明确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境外税前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所列的5项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其次,《通知》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通知》还明确了不属于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6种情况。再其次,《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的公式。最后,《通知》还明确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两种企业的情形。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美国、法国、日本等15个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名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小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主要的优惠政策有:
1、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头两年免所得税,业从获利年度的第三道到五年只交纳一般的所得税。
2、服务性质行业的,并通过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那个年度起,第一年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跟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满期之后当年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按照15%和优惠税率计税;在免税区开办贸易公司,可以享受进口税全免。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