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可否在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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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我公司位于A市,在B市(A、B市不在同一省)招聘了若干员工,为我公司从事客户支持、市场联络等业务。我公司在B市没有经营机构,因此这些员工都与A市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市公司发放工资,并且实际也是为A市的公司服务的。因此,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A市

  【问题】

  我公司位于A市,在B市(A、B市不在同一省)招聘了若干员工,为我公司从事客户支持、市场联络等业务。我公司在B市没有经营机构,因此这些员工都与A市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市公司发放工资,并且实际也是为A市的公司服务的。因此,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A市缴纳。请问这样做是否有税务风险,在A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以其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地点应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并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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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4分钟前
根据《合同法》,中介未履行转租承诺,您有权要求退还押金,建议协商或起诉。
您好:个人信息被其他公司盗用申报个人所得税,即使没有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盗用公司赔偿。根据《民法典》
您好,请尽可能具体描述一下
刘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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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情感自由,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范畴,双方只能协商处理,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代海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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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您好:老家的失地保险通常不能直接转到上海用于退休。失地保险是针对失地农民的特定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职
代海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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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钟前
您好:遇到这种情况,核心是先明确学校未批准休学的原因,同时确保自己不会因“未按时返校”被认定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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