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客体

更新时间:2012-12-2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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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课税对象”和“征税对象”的别称,“课税主体”的对称。见“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和“征税对象”的别称,“课税主体”的对称。见“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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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3小时前
你好,建议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
潘学平律师
潘学平律师
今天 00:47
你好,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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