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额,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2005]190号文件进一步规定:虚报亏损,造成当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虚报亏损,造成当年未少缴税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案例:某企业2005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以下两种情况,请分别予以调整:
第一种情况:企业少记商品销售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整亏损,处以罚款10万元(包括增值税罚款与所得税虚报罚款之和)。
第二种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3.3万元(10万元*33%)两倍的罚款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