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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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一手房)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一)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一手房)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

(一) 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五)土地增值税: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作以下调整,从2007年8月1日(税款入库时间)起执行。

  1.住宅一律按1%预征;2.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2%预征;3.别墅按3%预征。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五)土地增值税: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1、基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可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此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有增值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以下特殊规定办。 特殊规定:(1)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五)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有增值但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减免政策如下: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指高档住宅、别墅、车位、商场、写字楼等),凡购买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时间规定与征收营业税的一致,即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契税缴款书的填发日期和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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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最新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2020契税减免政策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交税规模包含: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流,房子买卖,房子赠与,房子交流等。 根据规则,以现行契税政策,自己采购住所实施不同化税率。当自己采购通常住所,且该住所为家庭仅有住所的,所购通常商品住所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依照1%履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折半征收,即实践税率为2%;所购住所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依照4%征收。采购非通常住所、二套及以上住所,以及商业出资性房产,均依照4%的税率纳税。 二、享用契税下调的通常住所应一起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所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修建面积缺乏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践成交价低于同等级土地上商品住所均匀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规范。 通常实施的是首套住所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仅有住所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方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采购住所就算二套房。可是名下的确只要一套房子,所以能够请求家庭仅有住所。契税税率实施3%~5%的调整起伏。实施起伏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不同较大的实践情况。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在3%~5%的起伏税率规则规模内,依照该区域的实践情况决议。当计-税根据断定今后,应纳税额的核算就会比较简单。
房屋契税的最新政策有什么?
一、2020新契税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二、第二套房契税收费标准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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