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之前在地税局办理的业务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6-05-05 17: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营改增”后地税的部分税种划分到国税,地税收入大大减少。有人就疑惑了,那之前在地税办理的税种要怎么过渡到国税,两者交接如何解决?好了,我们一起看下文吧!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什么特别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由国税局负责还是由地税局负责?

  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三、个人转让住房,4月30日前已签合同,5月1日办理产权变更,如何交税?

  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的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五、根据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此政策,在5至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按试点办法的规定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六、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哪些联次交与纳税人?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由征收岗位留存,其他联次交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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