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办文化企业申请免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文化经纪公司、文艺表演团体、本会各会员单位:为繁荣上海的演出市场,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有关精神,现就新办文化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各文化经纪公司、文艺表演团体、本会各会员单位:

  为繁荣上海的演出市场,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有关精神,现就新办文化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根据文件精神,对200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新办文化企业实行三年免税政策。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凡原有文化企业经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后重新成立的,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二、申请条件:

  1、资质条件: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并在四年中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新办文化企业的免税政策实施,从第一笔收入时间起算(以开出的第一张发票为准)。

  三、申请流程:

  1、原来已经过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而不知道政策可以延续的单位,可继续申报。已认定的新办文化企业应在次年6~7月进行“新办文化企业免税资格年审”,主动提交材料(表格附后),方可继续享受政策。

  2、从未申请并享受过免税政策的新办文化企业,可以填写下发的《新办文化企业鉴定表》,由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统一收缴后转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经过认定的单位方可享受政策。

  四、注意事项:

  1、表格一式四份,交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2、交表截止时间:2009年5月20日

  五、请关注与《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相关的其它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 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 10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2号),详情欢迎登陆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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