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税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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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减低税率优惠(备案类)对我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或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暂按如下办法执行:企业在申请税种核定之前,向主管税务所报送相关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所在税种核定时,直接按企业所得税24%或15%,地方所得税3%核定。备案资料:(1)企

  一、减低税率优惠(备案类)

  对我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或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暂按如下办法执行:

  企业在申请税种核定之前,向主管税务所报送相关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所在税种核定时,直接按企业所得税24%或15%,地方所得税3%核定。

  备案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两免三减半”优惠(审批类)

  对于新企业或未取得定期减免税资格证书的老企业,在企业确实进入获利年度后,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主管税务所初审后报区局审批。

  申请资料:

  (1)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需详细说明企业获利情况,并确认本年可进入获利年度);

  (2) 《减免税审批表》;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复印件;

  (4)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 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7) 验资报告复印件;

  (8)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对于已取得“两免三减半”资料证书的企业,在进入获利年度后,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需详细说明企业获利情况,并确认本年可进入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资料证书复印件,主管税务所可填写《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的情况核定表》及企业书面说明 (需详细说明企业获利情况,并确认本年可进入获利年度)直接报区局进行减免税录入。

  三、“两类”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page]

  1、出口型企业(备案类)

  根据国税发[2003]年127号文规定,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享受政策的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

  (1)企业书面说明;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当年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超过70%的证明资料。(出口产值的统计口径依照国税函发【1995】645号文规定)。

  2、先进技术企业(审批类)

  先进技术企业在 “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凭当年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初审后,报区局审批。

  申请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减免税申请表》;

  (3)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原件专管员审核后退回纳税人;

  (4)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复印件;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验资报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地方所得税优惠

  1、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3%。

  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免征。

  3、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同时享受地方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4、出口型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当年地方所得税免征。

  5、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五年免征,三年减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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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所得税
你好,请与税务部门联系。
天津市2011年有关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
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后,按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2011年1月1日以前未完工的项目,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纳税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二)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的,并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以及此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再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改变征收方式后,取得的售房收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其发生的成本,应按照该项目可售面积配比结算。 (三)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的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期间的计税成本不能准确划分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四)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形成的亏损,凡项目已完工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后不允许弥补;凡项目未完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属项目亏损的,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五)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应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仍未结清核定征收方式期间应纳税款的,其该部分收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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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赵磊律师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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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好,这个情况是可以协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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