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征缴方式组织入库的执法过程。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支付税款的条件,在以下税款征缴方式中,核准一种税款征缴方式:
(一)转账征缴方式;
(二)自核自缴征缴方式 ;
(三)税款预储账户征缴方式;
(四)支票缴税征缴方式;
(五)现金缴税征缴方式;
(六)银行卡(存折)缴税征缴方式;
(七)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缴税征缴方式;
(八)委托代征征缴方式。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开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税收凭证时,除按税收票证使用办法填写外,还应根据以下具体税收业务,在备注栏加以注明:
(一)属于缓税税款入库的,注明"缓税";
(二)属于欠缴税金入库的,注明"新欠"、"陈欠"或"呆账";
(三)属于查补税金入库的,注明"查补";
(四)属于零散税收的,注明"零散税收";
(五)属于预缴税款的,注明"预缴";
(六)属于拍卖款抵缴税款的,注明"拍卖款";
(七)属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注明"保证金";
(八)属于处罚款的,注明"处罚款";
(九)属于发票代开税款的,注明"发票代开";
(十)属于损失税金赔偿的,注明"赔偿";
(十一)属于委托代征税款的,注明"委托代征";
(十二)属于代扣代征税款的,注明"代扣代征";
(十三)属于强制扣缴税款的,注明"强制扣缴";[page]
(十四)属于行政复议增加的税款,注明"复议"。
第四条 税款征缴的程序
(一)以转账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二)以自核自缴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三)以预储税款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四)以支票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支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涉税账号进行审核,查询其账户资金是否满足本次缴税;
3.如果资金足够,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将收据联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主管税务机关将支票交银行划解税款,将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做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五)以现金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page]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入国库;
4.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六)以银行卡(存折)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银行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银行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卡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七)以网上报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市局与联网银行签订"网上报税和税款征收工作协议书";
2.主管税务机关在联网银行中确定一个网点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划缴业务。银行网点的确定和撤销须报市局批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联网银行开设纳税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银行各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每月至少1次与开户银行核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账号和纳税编码,确保一一对应;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上网进行申报纳税??网银行进行联接,由联网银行划缴税款并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
6.银行划缴税款如果成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进行会计销号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银行拿取"税收缴款书";
7.银行划缴税款如果不成功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银行存款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催缴或者以其他征缴方式征收税款。[page]
(八)以委托代征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签发委托代征证书;
2.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税款,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划解税款,按规定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3.根据协议或规定,税款由税务机关汇总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按规定期限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4.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五条 延期纳税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遇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纳税申请及进行实地调查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未被批准的,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期3个月;
(五)经批准延期纳税的税款在批准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六)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根据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作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第六条 减税、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税、免税书面申请及进行实地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批准之前,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page](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批准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金统计报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根据批准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作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因纳税人不报告造成不应减免而给予减免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回。
(七)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自期限届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第七条 退税申请的受理、核准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核准;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核准行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需要退付利息的,按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办理退库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职能部门对应退已征的减、免税或其他应退多征税款核准文件后,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书》,打印(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八条 收取纳税(发票)保证金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来连从事生产经营、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购领发票,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不超过二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保证金应当关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发票保证金时,应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或《发票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及时登记保证金台账;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完税凭证,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或《发票保证金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背书);[page]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将原收据背书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退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