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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