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2-12-2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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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51号)。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在中国沿海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若干政策规定》)。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年37号)。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2.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报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七、鼓励内资企业技术研发扶持政策 1.成都高新区内的盈利内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以上的,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年152号文件)。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
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八、技术服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 3.未申请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鼓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九、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十、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到第2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十一、计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十二、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三、安置待业人员所得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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