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税,企业岂能一散了之

更新时间:2012-12-27 01: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0年1月7日,春料峭,细雨蒙蒙。厦门市国税稽查局执行科的税务干部前往国有企业厦门上海工业品配售有限公司,催付该公司所欠税款及罚款。当税务干部来到该公司办公场所时,发现人去楼空,铁将军把门。该公司所欠税款133016.67元及罚款13494.63元,一下子失去了主人,

  2000年1月7日,春料峭,细雨蒙蒙。厦门市国税稽查局执行科的税务干部前往国有企业厦门上海工业品配售有限公司,催付该公司所欠税款及罚款。当税务干部来到该公司办公场所时,发现人去楼空,铁将军把门。该公司所欠税款133016.67元及罚款13494.63元,一下子失去了“主人”,断了线索。

  厦门上海工业品配售有限公司系厦门某公司与上海一公司两家联营的企业,1999年,稽查局对其进行企业注销的税收检查后,作出了补缴税款133016.67元和罚款13494.63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其中罚款限其在1999年11月26日前缴纳,税款在二000年1月20日前缴纳。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在1999年11月16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税单之后,就密切关注这笔罚款的人库情况。当通过电脑查询该公司逾期未缴时,又送了一份《限期缴纳通知书》。此后,税务干部频频电话催促该公司尽快缴纳罚款,但该公司经办人一方面表示要缴纳,另一方面却又以企业已散伙,上海方的负责人已撤资回去,厦门之一方无力缴纳等原因加以搪塞。为使国家税款不致流失,稽查局税务干部下企业进行催缴,于是就发生了上述一幕。

  发现情况后,稽查局的税务干部立即返回税务局,从电脑中调出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查阅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内容,找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号码,并进行多方调查,终于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已在厦门某公司就职。黄某绝签收,辩称其本人早已调离原公司,已不是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事一无所知。

  国家税务款绝不容许流失。为此,稽查局税务干部调转头,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该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已于1998年3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由黄某变更为陈某,而该公司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税务干部根据这一线索紧追不舍,凭借该公司工商登记有关内容,找到了陈某。开始,陈某一口咬定黄某才是法定代表人。当税务干部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告知他后,陈某哑口失言。但随后他辩白:“我们公司是国有企业,缴税不就是把钱从这个口袋拿到那个口袋;况且现在该公司散伙,请税务局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税务干部先是一惊,惊的是陈某把国企当成欠税的”挡箭牌“,认为国企缴不缴税都是一回事,同时也发现该公司已散伙,不抓紧时间清理欠税事情,以后再清理就更加麻烦。税务干部当即严肃批评了陈某故意拖延、拒绝缴纳税款的错误行为,指出了其违反税法的严重性,要求其配合税务人员工作,否则将追究其应负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税务干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查封了该公司价值十几万元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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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合同到期了,村里要征收,请问有什么补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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