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选案协调
更新时间:2012-12-27 01: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完善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规范税务稽查选案的内容和程序,一般都建立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的建立,有助于税务稽查对象的统一管理和落实,准确合法确定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完善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规范税务稽查选案的内容和程序,一般都建立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的建立,有助于税务稽查对象的统一管理和落实,准确合法确定稽查对象;有助于加强征管和稽查的衔接协作,以确保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正常运行,充分体现税务稽查的制约原则。
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处(科、股),一般由各市、县(区)局的局长或副局长为组长。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征管处 (科、股)在对案源进行汇总、分析、统一平衡后提出的税务稽查对象名单和作出的税务稽查计划安排进行审定。
(2)负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外的其他税种选案指标和参数的确定,并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布置征管分局提供日常稽查对象名单。
(3)负责根据专项稽查的检查时间、范围、要求,布置征管分局提供稽查对象名单。
(4)负责协调征管与稽查的衔接和信息传递工作。
(5)负责对稽查对象实行《税务稽查实施台账》管理,跟踪考核稽查案件进展情况。
(6)负责对尚未查处及尚未结案的案件进行催办和督办。
责任编辑:紫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税务稽查查偷税漏税从立案侦查到结案要用多长时间
60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