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更新时间:2012-12-27 01: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收(营业)收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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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收(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1.填报说明: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7+12行。

  3.注意事项: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但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税收上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得税政策需作为的收入。另外,税收上确认收入实现的原则与企业会计处理略有差别,税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或产品在货物己经发出,并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确认为收入。

  (二)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1.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主管业务收入”行;同时,金额=本表第3+4+5+6行。即销售商品加上提供劳务再加上让渡资产使用权再加上建造合同。

  3.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4.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

  3.注意事项:

  (1)工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商品流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执行。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农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的销售收入,以及农林产品的初加工收入。

  (四)第4行“提供劳务”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咬入”提供劳务的收入。[page]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

  ①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③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3.注意事项:

  (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2)交通运输企业,本行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

  (3)邮政通信企业,本行填报的邮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

  (4)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2.致据来源:,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利息收入,是指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而提取的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含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委托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债极投资”计入投资所得,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

  另一类是使用费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等,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所以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可以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六)第6行“建造合同”

  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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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

  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行,即材料销售收入加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加上包装物出租收入再加上其他收入。

  3.注意事项: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相关收入,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项目。

  (八)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与之相成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九)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启掀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己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甲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page]

  (+一)第11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己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除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十二)第12行“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3+14+15行,即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再加上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十三)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数据来源: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应分析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后填报。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AI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秘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价。

  (十四)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数据来源:

  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补价部分,直接结转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商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3)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拍生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操作实例

  (1)例如,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的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350万元

  银行存款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东方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此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0万元作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

  (2)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 234万元[page]

  贷:存货16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借:存货203.4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元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通过此行填报180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本表第26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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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十六)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营业外收入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7+24行,即营业外收入加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十七)第17行“营业外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8+19+20+21+22行,即固定资产盘盈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净收益加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加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加罚款净收益再加上其他。

  (十八)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固定资产盘盈数。

  (十九)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矢p})(财税字[1997]77号)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确认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消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第22行“罚款净收入”

  1.填报说明:填飨纳税人在目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罚款净收入。

  (二十三)第23行“其他”

  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它是指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

  (二十四)第24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5+26+27+28+29行,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和其他。

  (二十五)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而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十六)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凳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4.操作实例

  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 234.0万元[page]

  贷:存货 160.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反映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此行填报。

  B公司在债务重组时,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3.4万元,需要通过纳税调整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也反映出B公司收到的存货会计核算记账成本与计税成本间的差额23.4万,在将来使用此存货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七)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各项资产的金额,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推销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资产捐赠金额。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十八)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需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评估增值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增值额。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己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二十九)第29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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