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方便广大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加强宣传工作,建立申报制度,确保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要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开辟申报通道,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贯彻实施。
(二)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采集个人涉税信息的渠道,完善个人涉税信息征集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征管;二是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对税法的遵从度;三是不断提高地税机关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能力和实际征管能力,为国家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蒋良奉任组长,郑扩社、唐福新任副组长,曾步坚、黄克荣、林志良、吴礼艳、刘日友、马晓华、陈乃荣、翁承权为小组成员。
各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税政科牵头负责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拟定和布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实施方案,解答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整理上报自行申报综合材料。
征管科牵头负责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负责印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的表、证、单。
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软件的培训、应用、开发和提供技术维护。
计财科负责完税凭证方面的有关事宜。
法规科牵头负责政策监督。[page]
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1.做好内部学习培训工作。各分局、税源管理科应通过召开动员会、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体税务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熟悉《办法》等系列文件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业务骨干、日常税源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窗口等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申报的具体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学习,统一对外解答宣传口径,切实提高有关人员业务水平。
2.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1月15日前):一是市局领导及时向瑞安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二是统一宣传口径,通过瑞安日报、财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公开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有关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的表式获取方式、填报内容等。
第二阶段(2007年1月16日至2007年3月15日):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财税网站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二是公布纳税申报业务流程、办税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提醒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三是各分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高收入个人较多的扣缴单位的宣传辅导工作,使其掌握政策内容,熟悉办事程序。
第三阶段(2007年3月16日到3月31日):各分局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再次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提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自行申报的工作流程
2007年各分局、税源管理科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范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及口径、申报地点、申报受理流程等明确如下:
1.申报范围及时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年所得虽不足12万元,但从中国境内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page](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即未扣缴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2)、(3)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所列举的个人为自行纳税申报的重要管理对象: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全体股东(投资者),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
(2)规模较大餐饮业、娱乐业企业全体股东(投资者),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3)其他规模较大企业(此部分企业暂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的全体股东(投资者),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
(4)烟草企业全体正式员工;
(5)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石油等行业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
上述对象,如果在本企业应税所得不足12万元,但另有投资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或借款利息所得或其他应税所得而未扣缴税款,且其合计所得仍不足12万元的,也须按《办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2.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为主。对需要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必须采取上门申报方式;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应签订委托协议书。
3.申报内容及口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4.申报地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
(1)年所得项目中有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同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实际生产、经营地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任职或受雇单位的,向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同时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或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page]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中没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5.申报受理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同)、《个人信息登记表》,由市局按照总局、省局的格式,统一印制,各分局于2007年1月15日前,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以方便纳税人取用。
(四)提供优质高效的申报服务工作
各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税务分局,应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申报期的各项服务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本区域自行纳税申报人员的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摸清各种类型高收入者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专门设置申报征收窗口,做到标识清楚、指引明确,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根据掌握的初步情况,制定接收《纳税申报表》的工作安排,引导纳税人错开申报时间,避免出现办税服务厅大规模排队拥堵现象。三是注重对高收入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行业的个人的宣传工作,提醒其及时办理自行申报。四是纳税人申报后,如未发现申报逻辑错误的,先受理申报,确保平稳过渡。五是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确实需要取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凭证的,应创造条件帮助纳税人取得。
(五)建立跟踪反馈机制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反馈,并向市局报告《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一是从2007年1月15日起,各分局每半个月定期向市局报送管辖区域内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数据,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并确保监管范围内的纳税人达到一定的数量,市局将定期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二是申报期结束后,市局将汇总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从个人收入档案中筛选高收入者,对其进行重点税收管理。三是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和分析,对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控管,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