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概述
(一)税收政策的概念
税收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收政策是国家在税收方面制定的各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以及税务行政法。它既有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也有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税收规章等。
从狭义上讲,税收政策仅指税收实体法及其具体解释。所谓税收实体法,它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具体规定了向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问题,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收政策的核心部分。本章介绍的税收政策是狭义方面的税收政策。
(二)税收政策的作用
1、聚集财政收入的作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政策的首要作用,由于税收收入具有及时、稳定、可靠的特点,一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税收的聚财职能决定了税收政策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2、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对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有着明显的调节作用,是其他经济调节手段所不能替代的。如在经济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停征一些税种、提高起征点或免税额、调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刺激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当经济发展出现过热、面临通货膨胀压力时,政府可以通过开征新税、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减少优惠等增税措施,以此来平抑物价,抑制经济过热、过快发展。为了吸引外资,就必须在特定区域、行业制定减税或免税政策。发达国家亦如此。
3、监督管理经济的作用。国家征税取得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监督管理经济的过程。因为在征税过程中,必然要调查掌握税源,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财经纪律、履行纳税义务等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作用。[page]
税收政策的三个作用是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彼此制约,相辅相成。
(三)税收政策要素
税收政策是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准则。其基本要素包括: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款的直接承担者。税收政策的宽与严,税率的高与低,起征点的大与小等都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利益。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征税的客体,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亦称课税对象。征税对象可以是货币形态,如商品价格,劳动者个人所得等,也可以是实物形态,如土地、矿产资源等。征税对象是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从总体上确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不同税种的征税对象是不同的。如流转税是以商品货物或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得税是以经营活动的利润(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财产税是以财产的价值为征税对象。
3、税目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4、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税率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基本形式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体现所征对象量的规定性,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具体纳税地点。一般来说,它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不一致的,比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page]
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限度。规定纳税期限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均衡稳定,也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调度和经费核算,对税收征纳双方都是有利的。纳税期限分为按年计征、按季计征、按月计征,也有按日计征的。
8、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额。减税免税的形式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三种基本形式。
9、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税收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纳税人的违章行为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等行为。具体包括偷税、欠税、抗税三种类型。
(四)涉外税收政策管理
1、涉外税收政策原则
我国的涉外税收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涉外税收政策都是紧紧围绕着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制定的,它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促进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国际上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不考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运用税收来维护各自国家的权益,同时,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税收制度也都不能不体现本国的经济政策。确立什么样的税制模式,开征哪些税,实行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原则,是每一个国家的内政。但在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又都不能不受国际税收惯例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结合对外开放政策的实际需要,参照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采取了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税收惯例,作为制定涉外税收政策的重要原则。这三项原则是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整体。
(1)、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维护国家权益,是涉外税收立法和征税之本。涉外税收体现着国家对外实施征税的主权,一征一免或多征少征,都不仅是收入分配和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间的权益划分和民族利益,关系到独立自主的对外行使税收管辖权,关系到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因此涉外税收的立法和实施、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对外谈签税收协定,都必须以维护国家权益为重点。[page]
从维护国家权益出发,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必须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我国实行的是纳税人居住地与所得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即同时奉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对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必须尊重国际惯例,对居民的身份和所得的来源地及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作出严格的规定,并在税法及实施的细则中有相应的、明确的体现,这是合理实施税收管辖原则的关键。我国在涉外税法中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对企业的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明确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中国境内为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并对所得来源地作出了合理的判定和解释,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对投资所得的来源地解释,以资产或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外实施税收管辖权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涉外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基本规定。一切税收优惠措施和涉外税收征管的实施,都是依法行使税收管辖权为基础确立起来的。如果没有独立自主实施税收管辖权这个基础,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历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税,严守政策;要健全征管制度,提高征管工作效能;要充实和培训人员,提高政策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外税收宣传,密切部门合作,等等,其核心就是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实施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为此,就要在制定涉外税收政策及其具体执行过程中,切实处理好鼓励投资与维护国家权益的关系。既不能对立起来,也不能急于求成。同时,也应当注重研究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避免我国的税收权益外溢。
(2)、依法治税和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坚持依法治税和公平税负原则。跨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公平与否,取决于税基认定的科学性与计算应税所得的合理性,而这些又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制定涉外税收政策时,为了贯彻依法治税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依法律规定为准绳。为了准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照顾到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实际需要,我们在执行涉外税收政策时,允许企业有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但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要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也就是说,要准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以符合税法的规定为准。凡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加以调整、计算纳税。[page]
二是强化反避税和反逃税措施,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否则,以人为定价方式转移利润,使企业长期处于无利或亏损状态,会造成三种不利结果:一是使企业难以正常运转,中方权益受损,外商明亏暗盈,给人以在华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二是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被打乱,使按营业常规经营的投资者亏损,公平税负原则被干扰破坏;三是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将失去实际意义。推行反避税和反逃税措施,既是严肃涉外税收法制和实行公平税负原则的需要,又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正当经营,更好地发挥税收鼓励投资作用的需要。
三是税收协定优先原则。随着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日益增多,执行税收协定的任务也将日益繁重。而信守协定,认真执行协定,关键在于涉外税收政策原则如何体现税收协定优先问题,其中的重点是处理税收协定与涉外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所缔结的处理相互之间税收问题的法律文件,从原则上讲,税收协定应当与国内税法处于相同的地位,应当视为本国涉外税收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税收协定是体现缔约国各方国家意志的法律,是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对等协商达成的协议,这样必然会出现与涉外税法不相一致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涉外税收政策原则时,必须坚持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以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为准。税收协定一经完成法律程序后生效,就成为一项严肃的法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或否定税收协定,也不能以国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履行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凡是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的,都应按协定执行。反之则按国内法的规定执行。
2、涉外税收适用的税种
目前,在中国已经公布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工商税种有: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有: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2)、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有: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3)、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船舶吨税、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page]
(4)、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有:农业税。
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个人在中国内地纳税适用的税种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规定办理。
3、涉外税收立法权限
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方面,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任何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所有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但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也可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除了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的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各税种的解释权收归中央,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对各税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省以下(含省)税务机关只有执行权,没有解释权。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二、营 业 税 概 述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营业税是中国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来源。2001年,营业税收入为2085.5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14%[page]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流转税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征收面广,税负低。它涉及到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及整个第三产业,税率一般为3%和8%。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调节对象主要是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这就决定了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只能按行业设计,同一行业,不论营业方式和经济性质如何,不论是在甲地还是在乙地,均按同一税率征收,这也便于同一行业的纳税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二)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发生的劳务。单位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关于营业税纳税人还有几个具体规定: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原则上可以概括为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
(四)营业税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基本保持原税负和中性、简便的原则,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目为5%,小部分税目为3%,对营业税有关税目的税率作了调整。[page]
(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可采用业务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但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之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六)营业税减免
营业税减免税形式有:
1、规定征税起征点。纳税人收入不足起征点的,免于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则全额征税。在流转税中,只有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它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纳税人的照顾。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规定本地区的起征点。[page]
2、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
(5)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宫、美术馆、展览馆、书画社、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以上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为不动产转移的当天。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八)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page]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7、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款。
(九)营业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期限。
三、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公民个人的所得征收的,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1月28日发布施行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
(一)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对工资所得和其他所得分类课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率;
2、税率较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其他各项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这个税率水平,比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要低,也比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要低。
3、扣除额宽。征收个人所得税均要从个人收入中扣除本人和瞻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远的附加费用。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这个扣除额比其他国家也要宽。[page]
4、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和扣除方法等,都较为简明,便于计算。征收方法基本上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的源泉征收方法,既方便纳税人,也便于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公民)和非居民(非公民)实行不同的征收范围。居民和非居民一般根据居住时间长短划分,以是否居住满1年为划分标准。所谓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我国境内居住365日。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临时离境是指来我国的外籍人员已取得我国公安部门发给的居留证,在批准的日期内,离开我国而又返回的,或者虽未取得居留证,但在护照上签订的出入境有效期间,离开我国而又返回的。外籍人员签证期满出境,随后又另办签证入境的,原则上应重新计算在我国居住的日数。但出境与重新入境之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间隔不超过30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应视为临时离境。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人,不论属于哪个国籍,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汇入我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就其在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各项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个人所得的来源地和支付地点是不同的概念,两者有时一致,有时是不一致的。有些个人所得,虽然来源于我国,但不一定都在我国境内支付。例如,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可能由其雇主在本国支付。因此,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不论是否在我国境内支付,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因为他们在我国只是暂时停留,对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征税。[page]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其中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工资与薪金都是劳动报酬的名称,其他国家一般将工人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职员的劳动报酬称薪金。由于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中,既可能有职员,也可能有工人,所以把两者并列起来,作为一项个人所得。
2、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 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承包人、承租人取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及国家允许在税前列支税金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服务取得的报酬。具体包括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动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投稿、翻译所取得的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以专利权、版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特许权供给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而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指个人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股息是指按照每股股票的一定比例分得的息金;红利是公司、企业按投资股份分配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船舶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出卖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船舶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不经常发生的、偶尔取得的各项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指除上述十项所得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45%。(见附表)[page]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附表)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费扣除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全月应纳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有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年所得额的,主管税务要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额的计算
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page]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每次收入是指: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5、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财产原值是指: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age]
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上述各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具体指,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该国(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国(地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国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该国(地区)扣除限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义务人申请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8、外籍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中国境内居民一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携入、汇入中国境内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薪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其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现为3200元。[page]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人中国境内和境外取提和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六)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采用了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定额扣除,不论纳税人年龄大小,已婚未婚、家庭人口多少,每月定额扣除800元,作为本人及瞻养家属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超过800元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采取加计扣除的办法。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和承租经营所得等各项,均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以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采用定率扣除方法,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采用定额扣除800元的办法,这样可以照顾每次收入数额小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他们同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纳税人税收负担相一致。
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属于预提所得税性质,按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原则,就其收入金额征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投资所得,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对这类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page]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特聘教授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个人所得税税源分散,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实行源泉控管的征收方法。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有支付单位的,均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支付单位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照税法代扣代缴税款。没有支付单位的,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
2、个人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缴款上月最后一日)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
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page]
6、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派人员对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人必须据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8、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9、申报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