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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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号:赣国税函〔2008〕236号发布日期:2008-7-7执行日期:2008-7-7南昌、赣州、宜春、九江、吉安、上饶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对我省防汛抗旱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国税函〔2008〕236号

发布日期:2008-7-7

执行日期:2008-7-7

南昌、赣州、宜春、九江、吉安、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60号),对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的2008年2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网\CENTER\流转税处\车购税\免税图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江西省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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