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放本市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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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2-11执行日期:2009-2-11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现将发放本市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2-11

执行日期:2009-2-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现将发放本市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1、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2、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3、2007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二、办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一楼A区,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54223212联系人:戴丽丽)。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09年3月9日办理(双休日除外)

  四、办理手续:车主需提供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机动车所有人);2、《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第三联(机动车所有人);3、单位介绍信;4、单位代码证;5、购置新车完税发票(因补贴金是从车辆购置税中拨付的);6、银行帐号(车主单位的三栏式财务章)。以上凭证需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待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拨补贴资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注1:办理单位与报废车主必须一致。如有变更须附函加以说明。

  2:手续办理后,如车主单位、开户行、帐号等发生变动,须立即告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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