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号:沪财会[2009]23号发布日期:2009-3-5执行日期:2009-3-5各区县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的规定,各主管财政局应在每年4月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会[2009]23号

发布日期:2009-3-5

执行日期:2009-3-5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的规定,各主管财政局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并按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进行核查。现将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为“年度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申报由主管财政局负责,主要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申报内容和设立条件等,具体核查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是否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二、年度申报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

  三、年度申报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专职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人员: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的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如无劳动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相关证明)均在代理记账机构。

  (二)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场所之前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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