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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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税[2010]37号发布日期:2010-4-26执行日期:2010-4-26各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10]37号
发布日期:2010-4-26
执行日期:201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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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应予征收的项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用征收的项目